遼寧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 文章發布時間:2017-05-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遼委發〔2012〕16號),推進全省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發展,參照《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2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大學科技園是以高校為依托,按照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將大學的智力、科技、人才等優勢與社會資源相結合,為開展高校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孵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培養創新創業人才、深化產學研合作等方面工作而構建的支撐平臺和服務機構。主要包括國家大學科技園、省級大學科技園(含批準籌建省級大學科技園)等類型。 第三條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聯合建立遼寧省大學科技園建設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負責大學科技園的宏觀管理和指導,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申報、推薦,省級大學科技園的認定、考核等工作。依托高校負責為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二章 認定與管理 第五條 申請籌建遼寧省省級大學科技園,須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提出申請,并提交《遼寧省省級大學科技園籌建申請報告》(報告提綱見附件1);省科技廳、省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 第六條 申請籌建遼寧省省級大學科技園,須具備以下條件: 1.大學科技園具有完整的建設規劃和明確的發展方向,具備啟動建設大學科技園所需的場地、建設資金、管理人員、孵化企業等基本條件。 2.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明確,并已成立相應的專業化管理機構。 3.依托高校已制定促進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 第七條 籌建遼寧省省級大學科技園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具備省級大學科技園條件后,由依托高校提出遼寧省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組織認定工作。 第八條 申請認定遼寧省省級大學科技園,須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提出申請,并提交《遼寧省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報告》(報告提綱見附件2),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評審意見為基礎予以認定。 第九條 申請認定遼寧省省級大學科技園,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已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企業化運作的大學科技園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占70%以上。 2.具有相對集中、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不低于大學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60%。 3.園內的在孵企業原則上不少于30家,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不少于300個。在孵企業注冊地及工作場所須在大學科技園的工作場地范圍內,且孵化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 4.大學科技園已建立或引進種子基金、風險投資、金融擔保機構。 5.依托高校已制定促進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 6.服務設施齊全,具備為企業提供商務、融資、咨詢、交流等服務的條件。 7.大學科技園管理規范,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綜合統計數據齊全。 第十條 遼寧省大學科技園實行統計年報制度。各國家大學科技園、省級大學科技園(含批準籌建省級大學科技園)應在每年12月5日前將年度績效統計報表、年度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對大學科技園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考核一次。對不達標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取消相應資格。 第三章 政策與措施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省教育廳共同編制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并把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納入省科技和教育發展計劃重點支持范圍。 第十三條 省級大學科技園(含批準籌建省級大學科技園)享受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支持高校在大學科技園建立技術轉移中心,對研發、試驗、推廣、生產等環節給予支持。鼓勵大學科技園引入高新技術企業和現代服務業,促進產業集聚。 第十五條 在省本級科技專項資金中設立大學科技園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大學科技園管理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大學科技園內的企業申報科技計劃,符合條件的將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引入投融資中介機構,完善大學科技園投融資體制。 第十七條 依托高校要將大學科技園的建設發展納入學校整體規劃,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高校師生入駐大學科技園創新創業。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校自建、校府共建大學科技園,鼓勵和支持高校與社會資源共同建立不同形式的大學科技園。 第十九條 組建大學科技園聯盟,加強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的學習、交流與資源共享。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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